宜蘭縣97年族語振興與傳統歌謠比賽實施要點
壹、名稱:宜蘭縣97年族語振興與傳統歌謠比賽
貳、目的:
一、 為落實原住民語言達到「家庭化」、「部落化」、「生活化」,有效振興原住民語言。
二、 加強推行語文教育,提昇本鄉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,以弘揚語文及地方語言文化、歌謠,藉此活動共同學習,傳承部落文化,活化部落生命力,提昇民族自信心,特舉辦傳統歌謠比賽。
參、組織:
一、指導單位: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
二、主辦單位:宜蘭縣政府
三、承辦單位:
宜蘭縣原住民文教促進會
宜蘭縣原住民部落大學
四、協辦單位:
大同鄉公所
南澳鄉公所
大同、南澳鄉各國民中小學
肆、比賽日期:97年12月13日(星期六)上午九時正
伍、比賽地點:宜蘭縣立運動公園體育館前廣場
陸、報名時間:自即日起至97年12月9日(星期二)止。
柒、報名地點:宜蘭縣原住民文教促進會(電話:9567845,傳真:9568132,地址:羅東鎮禮運路55號)。報名表如附表,相關資訊請上網http://ylacepa.e-land.gov.tw/查詢。
捌、參加對象:凡設籍宜蘭縣原住民籍學生及民眾。
玖、比賽組別:
一、個人賽:
(一) 國小組(就讀於公私立小學學生、並有學籍者)
(二)國中組(就讀於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、並有學籍者)
(三)社會組
二、團體賽(合唱):
(一)國小組(就讀於公私立小學學生、並有學籍者)
(二)國中組(就讀於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、並有學籍者)
(三)社會組:設籍在宜蘭縣境之原住民皆可組隊參加。
(四)各隊人數以不少於10人,不多於30人為限(含指揮及伴奏在內)
伍、比賽項目:
各組均分下列二類—
(一) 泰雅族語系類。
(二) 阿美族語系類。
陸、比賽規定:
一、參賽團隊(個人)需演唱自選曲乙首,團體參賽隊伍必須將演唱曲譜影印八份,於報名時逕交本會。個人賽演唱時間以3-5分鐘為限,不足或超過扣總平均分數1分;團體賽以合唱形式演唱,演唱時間以5-10分鐘,不足或超過時間扣總平均分數1分。
二、所演唱歌曲之歌詞需以參加族別之語言演唱,曲調需具有鄉土風味且能突顯族群特色。
三、參賽者服裝以該族服飾為宜,儀容必須整齊。
四、伴奏之樂器除大會提供之鋼琴外,若因歌曲特殊需要,得以自行錄製之卡式音樂帶、CD或自備之樂器伴奏。
五、評審由本會遴聘有關項目之專家若干人擔任之,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(含居住地及任教地)評審。
柒、評分標準:
一、個人賽:技巧及風格:60%;音色:40%。
二、團體賽:技巧及風格:60%;音色:30%;
指揮及伴奏:10%。
捌;獎勵:
一、個人賽:每組取四名
第一名獎金3,000元、獎牌乙座。
第二名獎金2,000元、獎牌乙座。
第三名獎金1,500元、獎牌乙座。
第四名獎金1,000元、獎牌乙座。
餘頒發獎品乙份
二、團體賽:每組取前三名
第一名獎金15,000元、獎牌乙座。
第二名獎金10,000元、獎牌乙座。
第三名獎金5,000元、獎牌乙座。
餘頒發每人獎品乙份
玖、抽籤順序:於97年12月10日(星期三)下午三時整假本會二樓,未到場者由承辦單位代抽。
拾、附則:
一、參賽團隊(個人)代表應於比賽開始30分鐘前到達會場並向大會報到。參賽團隊(個人)輪到比賽出場順序,經大會唱名3次仍未到場時,以棄權論。
二、已完成報名手續者,參賽歌曲一律不得更改。
三、在比賽進行時,,工作人員外,非比賽人員均不得上台。
四、經承辦單位代表抽籤決定比賽出場順序及排定賽程後,除因特殊狀況或不可抗力因素,得以書面申請更改報名表內容以外,不得要求更改賽程或選定之歌曲。
五、參賽團體及個人應服從本會的評判,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,須以書面提出;抗議事項,以比賽規則、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,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為之,逾時不予受理。
六、如有比賽緊急或特殊事項,將於宜蘭縣原住民文教促進會網站上公布。
七、辦理本項比賽所需經費,由宜蘭縣政府補助。
壹、名稱:宜蘭縣97年族語振興與傳統歌謠比賽
貳、目的:
一、 為落實原住民語言達到「家庭化」、「部落化」、「生活化」,有效振興原住民語言。
二、 加強推行語文教育,提昇本鄉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,以弘揚語文及地方語言文化、歌謠,藉此活動共同學習,傳承部落文化,活化部落生命力,提昇民族自信心,特舉辦傳統歌謠比賽。
參、組織:
一、指導單位: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
二、主辦單位:宜蘭縣政府
三、承辦單位:
宜蘭縣原住民文教促進會
宜蘭縣原住民部落大學
四、協辦單位:
大同鄉公所
南澳鄉公所
大同、南澳鄉各國民中小學
肆、比賽日期:97年12月13日(星期六)上午九時正
伍、比賽地點:宜蘭縣立運動公園體育館前廣場
陸、報名時間:自即日起至97年12月9日(星期二)止。
柒、報名地點:宜蘭縣原住民文教促進會(電話:9567845,傳真:9568132,地址:羅東鎮禮運路55號)。報名表如附表,相關資訊請上網http://ylacepa.e-land.gov.tw/查詢。
捌、參加對象:凡設籍宜蘭縣原住民籍學生及民眾。
玖、比賽組別:
一、個人賽:
(一) 國小組(就讀於公私立小學學生、並有學籍者)
(二)國中組(就讀於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、並有學籍者)
(三)社會組
二、團體賽(合唱):
(一)國小組(就讀於公私立小學學生、並有學籍者)
(二)國中組(就讀於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、並有學籍者)
(三)社會組:設籍在宜蘭縣境之原住民皆可組隊參加。
(四)各隊人數以不少於10人,不多於30人為限(含指揮及伴奏在內)
伍、比賽項目:
各組均分下列二類—
(一) 泰雅族語系類。
(二) 阿美族語系類。
陸、比賽規定:
一、參賽團隊(個人)需演唱自選曲乙首,團體參賽隊伍必須將演唱曲譜影印八份,於報名時逕交本會。個人賽演唱時間以3-5分鐘為限,不足或超過扣總平均分數1分;團體賽以合唱形式演唱,演唱時間以5-10分鐘,不足或超過時間扣總平均分數1分。
二、所演唱歌曲之歌詞需以參加族別之語言演唱,曲調需具有鄉土風味且能突顯族群特色。
三、參賽者服裝以該族服飾為宜,儀容必須整齊。
四、伴奏之樂器除大會提供之鋼琴外,若因歌曲特殊需要,得以自行錄製之卡式音樂帶、CD或自備之樂器伴奏。
五、評審由本會遴聘有關項目之專家若干人擔任之,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(含居住地及任教地)評審。
柒、評分標準:
一、個人賽:技巧及風格:60%;音色:40%。
二、團體賽:技巧及風格:60%;音色:30%;
指揮及伴奏:10%。
捌;獎勵:
一、個人賽:每組取四名
第一名獎金3,000元、獎牌乙座。
第二名獎金2,000元、獎牌乙座。
第三名獎金1,500元、獎牌乙座。
第四名獎金1,000元、獎牌乙座。
餘頒發獎品乙份
二、團體賽:每組取前三名
第一名獎金15,000元、獎牌乙座。
第二名獎金10,000元、獎牌乙座。
第三名獎金5,000元、獎牌乙座。
餘頒發每人獎品乙份
玖、抽籤順序:於97年12月10日(星期三)下午三時整假本會二樓,未到場者由承辦單位代抽。
拾、附則:
一、參賽團隊(個人)代表應於比賽開始30分鐘前到達會場並向大會報到。參賽團隊(個人)輪到比賽出場順序,經大會唱名3次仍未到場時,以棄權論。
二、已完成報名手續者,參賽歌曲一律不得更改。
三、在比賽進行時,,工作人員外,非比賽人員均不得上台。
四、經承辦單位代表抽籤決定比賽出場順序及排定賽程後,除因特殊狀況或不可抗力因素,得以書面申請更改報名表內容以外,不得要求更改賽程或選定之歌曲。
五、參賽團體及個人應服從本會的評判,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,須以書面提出;抗議事項,以比賽規則、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,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為之,逾時不予受理。
六、如有比賽緊急或特殊事項,將於宜蘭縣原住民文教促進會網站上公布。
七、辦理本項比賽所需經費,由宜蘭縣政府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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